中国科学院优秀博士后评选条例

作者: 时间:2008-01-13 点击数:

第一条为了推动我院科技事业的发展,吸引更多的优秀博士毕业生到我院作博士后,对在我院博士后流动站工作期间,做出优异成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将授予“中国科学院优秀博士后”称号。

第二条名额

每年评选一次,授予10位优秀博士后人员“中国科学院优秀博士后”称号。

第三条人选条件

进入我院博士后流动站(含经批准招收博士后的非设站单位)工作,在当年度期满出站的博士后人员,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科研道德,在站期间,在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领域,有重要发现、提出具有重要科学意义的创新学术思想或取得具有重要应用价值或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应用研究成果。

第四条评选程序

中国科学院优秀博士后候选人由设站单位推荐,推荐单位负责填报《中国科学院优秀博士后候选人推荐书》,并附出站工作报告以及在站期间公开发表的具有代表性的学术论文二~三篇。

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十五日为受理申报时间。

由院组成评审委员会,主管院领导任评委会主任,委员由专家和有关业务局局长组成。由院教育局组织召开院评审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以获半数以上选票为通过)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院领导审批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五条奖励和待遇

1.中国科学院优秀博士后获得者,由院长签发中国科学院优秀博士后证书,颁发奖金三千元。

2.期满出站留院工作的获奖者:

由院长基金奖励科研工作启动费5万元;

在获奖后五年内享受一次公费出国进修的机会或一次参加国际会议的经费补助。

对已达到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水平的获奖者,经所在单位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定,由院批准,可破格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由所在单位对其住房等优先予以考虑。

第六条本条例自一九九八年起实行。本条例由中国科学院教育局负责解释。

(C) CopyRight  DICP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人事处 版权所有